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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务员录用体检之胃肠疾病条文解释

来源:本站 发布时间:2023-5-22 14:51:54 浏览量:

  

6 关于胃肠疾病

 

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、肠疾病,不合格。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,1年内无出血史,1年以上无症状者,合格;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,合格。

 

6.1 条文解释

 

胃肠是消化系统的一部分,本条款所指的胃肠疾病主要包括食管疾病、胃十二指肠疾病、小肠疾病和结肠疾病。食管疾病常见病种有反流性食管炎、食管癌,胃十二指肠疾病常见病种有慢性胃炎(浅表性胃炎、萎缩性胃炎等)、胃溃疡、十二指肠溃疡、胃癌等,小肠疾病常见病种有肠结核、Crohn病等,结肠疾病常见病种有溃疡性结肠炎、结肠癌等。

 

胃肠疾病主要症状有厌食、食欲不振、吞咽困难、腹痛、反酸、烧心、呃逆、嗳气、恶心、呕吐、腹胀、腹部包块、腹泻或便秘、里急后重、呕血、便血等,疾病严重或伴有其他并发症时,还可出现发热、乏力、消瘦、失眠、多汗、烦躁不安等全身症状。作为体检,病史在胃肠疾病的诊断中占有重要地位,受检者必须如实反映病史,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;体检医师应认真询问病史,全面查体,必要时提出合理和可能进行的进一步检查,力求明确诊断,以便作出合格与否的结论。

 

本条款规定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。关于“严重”二字的含义,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:①症状反复发作或迁延不愈者;②需长期药物治疗,否则不能维持正常生活或工作者;③现有或近期内曾发生过严重并发症(如消化道梗阻、出血、贫血、穿孔、营养不良、其他器官损害等)者;④病情进行性加重、恶性变(癌变)可能性大或已癌变者。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,都很难为国家正常、长久地工作,影响履行岗位职责,应视为严重慢性胃肠疾病,作不合格结论。无上述“严重”情况的慢性胃肠疾病,偶需服药但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者,应作合格结论。常见慢性胃肠疾病结论的具体掌握,可参见下面的诊断要点。

 

“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,1年内无出血史,1年以上无症状者,合格”的含义:消化性溃疡在不服药且正常工作负荷的情况下,症状未再出现,无消化道出血等并发症发生,持续稳定1年以上者,合格。

 

“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,合格”的含义:这里的“胃次全切除术”专指因胃或十二指肠溃疡而进行的手术;“术后无严重并发症”主要是指严重术后远期并发症,包括倾倒综合征、餐后低血糖征、慢性输入襻综合征、吻合口溃疡、残胃癌、术后营养不良及贫血等。凡因胃或十二指肠溃疡而行胃次全切除手术治疗者,至少应观察1年,此间无症状出现,无上述并发症,全身一般情况良好,方能作出合格结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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